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纯钰,江苏神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1)锡仲裁字第04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7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裁字第0490号裁决书]指定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朱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殷晓春
书记员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