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4执保891号
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4762B,住所地*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朱××。
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