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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096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4762B,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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