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485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4762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纯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茹,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913234XP,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英。
申请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蒋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