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2349号之二
原告: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金星大厦5楼F7-A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0009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仪,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476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保全费1903元,均由原告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