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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产(江阴)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2)锡仲裁字第06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6月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31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锡仲裁字第0631号裁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戴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