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亳州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02民初10038号 原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4762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亳州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芍路南侧、银杏路北侧、希夷大道西侧、仙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4LGB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