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1926号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谊路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465517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94U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9元,由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