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6410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3Y(2/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UX6。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