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8972号
原告:济南***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科研楼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972060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中**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94U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