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319号
原告: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盐都区楼*****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25081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97号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及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94U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7071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江苏苏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