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4072号
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奚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114433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97号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及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94U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9元,由原告常州市***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