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2民初9999号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州大道中2097号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