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终2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为2770元,由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