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19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郭 倬
书记员 王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