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8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彦红。
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1627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何权霖。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04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10042.5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R91**号雷克萨斯牌机动车和粤A881**号奥迪牌机动车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权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R91**号雷克萨斯牌机动车和粤A881**号奥迪牌机动车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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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书记员 张达祥
书记员 张达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