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6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鸿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权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04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其住所地进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上门调查。2021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写明:(一)截止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0万元,违约金81108.33元,律师费2万元,仲裁费19412元;(二)对因未及时支付欠款付款项所产生的违约金,予以减免,减免后被执行人仅需支付违约金4万元;(三)本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用以偿还本金;(四)对于剩余欠款479412元,被执行人应当在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偿还;(五)在还款期内,欠款违约金停止计算;(六)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七)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8560元(本院已将该款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执56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嘉贤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