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02民初3463号之一
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诉被告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茂名市石化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