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80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徐洪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住所地:第八师一二一团炮台镇。
法定代表人:孙浩,系该团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兵08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7597.41元,申请执行费6313元,共计433910.41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另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已将本案欠款列入政府性债务,因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团场配套改革尚未完成,暂无资金偿付本案案款。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保证待团场改革资金到位后清偿本案案款。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其表示理解并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告知撤销执行后本案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长川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80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何 军
审判员 蔡海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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