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森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62285056E。
法定代表人:姜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忠,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道玲,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蕊,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集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7145XR。
法定代表人:陈为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榕,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福建省华厦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1652786H。
法定代表人: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香,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瑞洲,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森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吴道玲因与原审被告福建省集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公司)、福建省华厦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郑瑞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6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2#厂房坍塌成因经福建九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勘验倒塌的已完工厂房情况及破坏形态,施工顺序不符合设计要求,突遇大风中断施工,未采取适当防御措施,为受鉴厂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吴道玲主张鑫森公司提供给其施工的图纸并非集泰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而是鑫森公司从设计原图中分解出来的深化图纸,该深化图纸无法指导安装工序。作为图纸设计单位的集泰公司亦认为鑫森公司员工陈冬兵通过微信发送给吴道玲的并非其公司的设计图。因九鼎公司系根据设计图纸等材料,结合现场勘察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故案涉深化图纸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若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是否按深化图纸要求的顺序施工,按深化图纸施工是否符合施工顺序要求,是否可能造成厂房倒塌的后果,鉴定意见并不明确。因鉴定结论关系到各方责任的承担,本案应就前述基本事实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6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森合纤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2.58元、上诉人吴道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2.5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贵良
审判员 吴朝生
审判员 修晓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乔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