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亨达建筑设备租赁、山东鸿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2执保25号
申请人:阿拉山口亨达建筑设备租赁,住所地阿拉山口市。
经营者:张举明。
被申请人:***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云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阿拉山口亨达建筑设备租赁诉被申请人***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阿拉山口亨达建筑设备租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69,42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69,420.00元。
冻结期为12个月,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铁宏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