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227号
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29号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庞尊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371.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371.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