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533号
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街道上庄社区东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QFG66P。
法定代表人:刘廷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庞遵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福,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82904989。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增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