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511号
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菜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1MA1NU5FH1T。
经营者:于磊,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庞遵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土地集团(莒县)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北坛路177号理想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孟昭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筠委,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晓,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五彩黑米推广中心)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森园林)、山东土地集团(莒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集团莒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五彩黑米推广中心申请对涉案工程价值进行评估,依法扣除相应的鉴定期间)。原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的经营者于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被告瀚森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王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地集团莒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彩黑米推广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稻田画设计工程款11万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系位于莒县龙山镇驻地北侧项目名称为“东方九里晴川?北斗花海民宿”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被告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2021年6月27日,第二被告处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原告,为涉案工程的园林设计稻田画,并由第一被告与原告具体协商施工的内容和工程的总价及合同的相关事宜。原告按照双方协商进行施工,后原告设计完毕,仅剩最后的彩稻播种,被告便不再履行合同,也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不予配合。
瀚森园林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从来没有在涉案项目工地上进行稻田画的园林设计工作,原告并没有施工,答辩人也没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进行稻田画的设计施工工作,却于2021年7月5日收取答辩人工程款2万元,原告收取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预付款返还给答辩人。
土地集团莒县公司辩称,原告与瀚森园林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我公司对涉案款项不承担给付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在莒县龙山镇建设“东方九里晴川?北斗花海民宿”项目,瀚森园林系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决定在该项目上制作20亩的稻田画,内容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原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为该稻田画进行设计施工,具体事宜由瀚森园林的工作人员马腾飞及瀚森园林现场施工人员王安杰与原告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经双方对接,原告工作内容为对稻田画进行设计、购买种子、轮廓放线、稻田画播种等,土地平整等工作由被告瀚森园林负责完成,瀚森园林于2021年7月5日预付给原告20000元。原告在设计完成、购买种子并指导轮廓放线后,因季节原因,瀚森园林遂决定不再进行稻田画播种。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五彩黑米推广中心于2022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五彩黑米推广中心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鼎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购买的种子、设计稻田画图纸费用、稻田轮廓放线费用(原告提供技术、地面人工由瀚森园林负责)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用作于瀚森园林工地上原告所购置的籼稻种子价格、稻田画设计费及稻田轮廓放线费用为39400元,五彩黑米推广中心支出鉴定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现场图、设计图纸、录音、照片、评估报告及收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将其建设的“东方九里晴川?北斗花海民宿”项目承包给被告瀚森园林,被告瀚森园林与原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达成制作内容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稻田画的口头协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工作人员及瀚森园林工作人员与原告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瀚森园林与五彩黑米推广中心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为该项目进行了一系列的设计及后续工作,但未完成最终播种,根据公平原则,被告瀚森园林应当支付给原告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因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项目的价款有异议,经山东鼎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在被告方工地上原告所购置的籼稻种子价格、稻田画设计费及稻田轮廓放线费用为39400元。该评估报告系本院按法定程序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五彩黑米推广中心和瀚森园林对该鉴定报告均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报告的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据此,被告瀚森园林在扣除前期已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后,尚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19400元;被告瀚森园林辩称原告应当退还预付款20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将涉案“东方九里晴川?北斗花海民宿”项目发包给被告瀚森园林,由瀚森园林与原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协商达成稻田画设计、播种的口头协议,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对稻田画设计、播种工程仅起联系、中介作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土地集团莒县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五彩黑米推广中心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瀚森园林辩解的合理部分,酌情采纳;瀚森园林关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土地集团莒县公司关于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稻田画工程款19400元;
二、驳回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5000元,由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负担1030元,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20元。
综上,连同评估费、诉讼费在内,瀚森园林共应支付原告24620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欢口支行账号为3203********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