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82904989。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惠,北京恒都(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庞遵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娟,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过程中,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对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原约定的付款条款作出了变更,对该补充合同一审法院未作审查认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要对该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