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1398号
原告:***,男。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亮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潍徐路东侧五金公司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U89LF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市亮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