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乐陵市圆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信用代码:91371481326145189T
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陵市圆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莲县支行账号2033********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乐陵市圆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