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105807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纳溪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3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0629及利息共计(利息按照调解书计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并传唤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尾号8852账户存款33500元、建设银行尾号4364账户存款5500元、兴业银行尾号6789账户存款5000元、乐山市商业银行尾号6925账户存款9900元,上述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日期2022年3月9日,冻结期限1年。
2.**被执行人名下有川E61580号金龙牌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2022年2月18日,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不便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工业园区煤制气项目东北侧等11宗土地及厂内设备,本案已轮候查封,不便处置,轮候查封日期2022年2月18日,查封期限3年。
三、本院通过对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纳溪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无财产线索发现。
四、已向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其他财产线索核查情况: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
六、经检索关联案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上述强制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控制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发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