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2023)内2525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69006481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2525民初8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要求履行判决书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0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3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及户籍地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劳动收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信息。已轮候冻结了账户;有一辆奥迪牌车已轮候查封并锁定,未能实际控制。 2023年0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景 瑜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婷 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朝 古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