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市民催字第139号
申请人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3130005225701221,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贰拾贰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贰月贰拾贰日、出票人章丘明泉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支付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乐风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查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