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1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盛超,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1969年10月l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