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北苑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564058.00元,本次执行未果(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