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659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A座1606、16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