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魏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魏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9383699T。
法定代表人:蔡红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治平,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魏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支付上海魏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300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4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3元、执行费4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榆林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账户案款,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书,案件款项暂时无法兑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魏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192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  扬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庞兴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