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朝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朝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民初122号
原告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朝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元,由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守军 审判员  张 杨 审判员  刘媛媛
书记员  康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