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27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内黄县,现住址,清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31647Y。
法定代表人:银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凤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地,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东路**/div>
负责人:刘胜,该人力资源部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8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单位补缴原告在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工作期间的养老及国家规定的医疗等保险费用或按法律补其他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此前已找相关部门解决劳动争议一事未果的情况下,才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庭把解决处理此事推到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原告本人已找过,说时效过期,找法院解决)。原告认为本人自知道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后即去找当时任原中原石油助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经理张宪军和人力资源部,他们一推再推导致所谓的时效过期,几年一直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起诉;被告应该负法律责任,且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原告希望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是事实,在完善的、健全的法律社会,必将会有公正的处理结果。为保护原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答辩:原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1、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法院对此应不予处理;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明确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范围。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补缴原告在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工作期间的养老及国家规定的医疗等保险费用或按法律补其他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另要求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其补缴其在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工作期间的养老及国家规定的医疗等保险费用或按法律补其他费用,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到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明确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范围;上诉人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立新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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