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293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31647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钢、***(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勘探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住所地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诉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