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1390号
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新农村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烨
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