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集团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2022)吉018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价款808538元及利息,支付担保服务费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43元,保全费45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企业信息、婚姻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3年1月7日通过榆树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已查封,因该房屋有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
4、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吉0182执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