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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425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天伦大厦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2302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北京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3258729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