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425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天伦大厦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2302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北京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3258729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