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1859号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东段方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栋卿,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及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栋卿、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黄骅镇方庄村新民居的工程图纸的设计。原告按期完成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图纸资料,但被告却未按期付款。此后,原告每年均向被告追要上述设计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不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6423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2702元。
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从程序上讲,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实体上讲,对于该合同的履行原告方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方没有过错。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按照黄骅市对于黄骅镇各村进行新民居建设的要求而签订的,被告的前任村支部书记刘树行在合同中签字。合同是原告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为设计费总额的20%,原告在被告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图纸的设计,对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后因黄骅市叫停了黄骅镇各村新民居的建设,致使该设计图纸没有实际利用。后来,方庄村在新民居的建设中依然是由原告设计的建设图纸,并向原告完全支付了设计费用,前后二次的建设图纸设计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也为原告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应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下协商解决,主张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方庄新民居的工程设计,设计费用为642340元。原告完成了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并交付给被告,但因其他原因,该图纸并未实际使用。后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催要设计费,被告至今未付。
另,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庭下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460000元,剩余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费5112元原告自愿承担。但对于设计费的给付,因被告不能给出确切的时间,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蓝图领取表、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调解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建设图纸的设计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对于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部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骅市黄骅镇方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款4600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2元由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