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执复1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富桥第三工业区二期B4栋403号。
法定代表人盛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80974597-7.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四通公司)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建筑设计公司)与深圳四通公司签订LED显示屏销售合同一份,由深圳四通公司向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提供LED显示屏,合同最终价款为46819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后在履约过程中,深圳四通公司向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存在质量问题,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2012年11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黄民初字第432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协议内容为:一、经原、被告确认,该LED显示屏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约定深圳四通公司在2012年11月28日将该LED显示屏拆除并拉回深圳四通公司工厂维修,深圳四通公司在2013年1月23日前将该显示屏维修好并重新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处安装完毕,验收时间为在深圳四通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标准依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LED显示屏报价及技术参数)为准,如黄骅建筑设计公司逾期一周不组织验收,则视为深圳四通公司方提供的LED显示屏合格,如验收合格,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在验收结束后三日内将尾款28000元给付深圳四通公司。二、深圳四通公司如不能按期将该LED显示屏维修好并重新在原告处安装完毕,每迟延一周,深圳四通公司应向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深圳四通公司交付的产品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深圳四通公司应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通知的七日内提供合格的产品。如深圳四通公司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深圳四通公司应在三日内将全部货款退回。三.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其他损失另案处理。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四通公司在2013年1月27日将返厂的显示屏拉回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处重新安装,深圳四通公司提供的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大屏二次安装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显示部分安装完毕,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调试完成,画面质量合格。但音响部分尚未安装,缺少合同所列:PCTV卡、视频处理器、音响、前置放大器、功放、屏体传感器组没有安装。该屏没有完工。”原、被告在安装、验收时没有通知法院,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深圳四通公司提供黄骅建筑设计公司2013年4月3日验收意见书一份:“电视卡一张、视屏处理器一台、多功能卡一台、音响及功放一套、前置放大器一台,以上五种设备已安装,但大屏效果不满意。”
执行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按调解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义务。LED显示屏是一整套设备,异议人深圳四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于2013年1月27日前将该显示屏全部维修好,并重新在黄骅市建筑设计公司安装完毕,造成该LED显示屏的使用不能。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按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深圳四通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遂作出(2015)黄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四通公司异议,维持(2013)黄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
申请复议人深圳四通公司复议称:一、深圳四通公司已按照(2012)黄民初字第432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建筑设计院)无权申请强制执行,(2015)黄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明显错误,(2013)黄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裁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首先,民事调解书达成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显示屏的维修义务,并于2013年1月27日将维修好的显示屏安装完毕,于2013年1月31日调试完成,经黄骅建筑设计公司验收确认“画面质量合格”。虽然黄骅建筑设计公司验收报告中注明了“缺少合同中所列:PCTV卡、视频处理器、音响、前置放大器、功放、UPS、屏体传感器组没有安装,该屏没有完工”,但深圳四通公司已及时补充安装了相关配件,并于2013年4月3日再次得到了黄骅建筑设计公司的确认,即“以上五种设备已安装”,至此异议人深圳四通公司对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次,按照(2012)黄民初字第432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显示屏的验收标准为“LED显示屏报价及技术参数”,而不是被申请人的主观臆断,被申请人单方面对“大屏效果不满意”,不能作为认定显示屏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1月31日确认显示屏“画面质量合格”,足以证明显示屏质量合格。第三,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在特定情境下有合同解除权,但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显示屏质量不合格;二是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七日内提供合格产品;三是在显示屏质量不合格且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拒绝提供合格质量产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方可解除合同;四是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申请人。但事实是,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显示屏质量不合格,被申请人从未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通知申请人另外提供合格产品,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全部产品的安装义务,并取得了“画面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相关意思表示未到达申请人。因此黄骅市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受理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冻结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划扣了21万元的款项,明显错误。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划拨的21万元款项。本案被申请人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黄骅市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此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已划拨的21万元执行款返还给申请人。故请求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与(2013)黄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裁定书,将错误执行的款项人民币21万元返还给申请人。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根据深圳四通公司与黄骅建筑设计公司达成的调解书第一项,深圳四通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23日前将该显示屏维修好并重新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处安装完毕,验收标准依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LED显示屏报价及技术参数)为准,但深圳四通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将返厂的显示屏拉回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处重新安装,虽然深圳四通公司提供的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大屏二次安装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显示部分安装完毕,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调试完成,画面质量合格。”,但作为显示屏的组成部分即音响部分尚未安装,缺少合同所列:PCTV卡、视频处理器、音响、前置放大器、功放、屏体传感器组没有安装,该屏没有完工,深圳四通公司并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有权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四通公司称其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其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书第二项,深圳四通公司如不能按期将该LED显示屏维修好并重新在黄骅建筑设计公司处安装完毕,每迟延一周,深圳四通公司应向黄骅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深圳四通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显示屏按合同约定全部安装完成,黄骅建筑设计公司依据调解书第二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深圳四通公司承担违约金,执行法院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四通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四通公司认为黄骅建筑设计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事实依据。三、本案执行法院为黄骅市人民法院,深圳四通公司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划拨的21万元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四通公司的复议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15)黄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俊杰
审 判 员  谢盼书
代理审判员  巩云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