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3416号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80974519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83ME329479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