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刘福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65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