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刘福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691号
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设计师,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黄骅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