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2362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梅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3713473。
法定代表人:郑永源。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梅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2021年5月12日收到本院发出的(2021)粤0784民初2362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根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子娟
书 记 员 谭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