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41057575-5),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韪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634135),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栗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执行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区平人民法院会作出(2017)辽0102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费3750000元;
二、原告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屈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屈文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屈文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