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1号(13-19层)。
法定代表人:**,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韪祺,系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