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385号
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兴唐金茂大厦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66660W。
法定代表人:徐丙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火车站西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326133129。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路与钱塘江东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MA3CCOG19。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汪满火,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李小玲,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娄祖源,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2337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