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2337号
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兴唐金茂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丙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火车站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路与钱塘江东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汪满火,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李小玲,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娄祖源,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道法自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汪满火、李小玲、娄祖源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月